医疗事故中过失举证责任谁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并结合具体情况有所调整。患者作为原告,首先需要提供基本证据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接受了治疗且因此遭受了损害。一旦患者完成了初步举证,举证责任便转移到医疗机构一方。医疗机构需要通过提交病历资料、专家鉴定意见等证据来证明其医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过失,或者即使存在过失,该过失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请求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主张其不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医疗事故家属能否代为提起赔偿诉讼?
医疗事故引发的赔偿问题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根据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就医疗过程中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的损害提起赔偿诉讼。如果受害者因伤残、昏迷或其他原因无法自行主张权利时,其家属作为近亲属,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代为提起赔偿诉讼。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医疗事故纠纷中,过失的举证责任并非单一地由患者或医疗机构承担,而是根据诉讼进程分阶段分配。这一制度设计既保障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医疗机构正当行医的权利,促进了医疗纠纷的合理解决。患者在遭遇医疗损害时,应及时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并适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医疗机构也应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医疗行为的规范性,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