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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区某医院擅自“借药”引发医疗风波

发布时间:2015年2月16日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患者住院看病,因预交的医疗费用完,医院护士遂到医院药房借用其他药物进行治疗,结果患者出现过敏反应,经过几次医疗事故鉴定,虽然认定院方此举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借药治疗”对患者造成过敏有因果关系。昨日,记者从夷陵法院获悉,该案一审判决由该医院赔偿患者6000余元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2月26日,李某因上腹疼痛到夷陵某医院就诊,在该院门诊检查初步诊断为急性胰腺炎,同日在该院住院进行治疗。同年3月12日因李某预交的医疗费用完,遂由护士向医院药房借用奥美拉唑对李某进行治疗。同月18日李某出现皮肤瘙痒、皮疹。同年8月23日,李某将夷陵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有关部门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李某不服。2007年1月19日,湖北夷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认为,李某住院期间使用“借药”后出现“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型药疹”有因果关系。2007年2月26日,李某诉至本院,要求医院赔偿2万余元。
  近日,当地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夷陵某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969.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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