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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的判定

发布时间:2015年3月16日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医疗过失的判定
医疗过失行为是医疗事故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人身损害必须是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方可能成立医疗事故。那么,如何认定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是否具有过失呢?医疗过失行为应该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两种心理态度的支配下产生的应该受到法律规制的不合适的医疗行为,也就是根据当事医务人员的职称和岗位责任中,因缺乏必要的谨慎而没有履行注意义务的一种行为状态。
构成医疗过失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有法定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是来自于行为人的职责,即行为人的职责要求行为人应该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否则即构成失职;(2)行为人有履行注意义务的能力。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就职于特定的医疗岗位从事医疗活动,就能推定其具有履行注意义务能力,不论其是否实际具有此种能力,这时对行为人能力的内在要求;(3)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履行注意义务。这是对医疗过失行为的外在限制,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如果患者不配合治疗,限于急诊医疗时的客观条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干扰,必然会影响行为人能力的发挥和注意义务的实现,此时医疗活动出了问题就不应属于医疗过失行为;(4)行为人没有履行注意义务。具体表现是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注意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第四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有关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因而对医院来说,无论是医疗事故引发的纠纷或者是因其他非事故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都应当以预防为主。最重要的就是严格落实工作常规和法规制度,也就是要用制度规范和约束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和医疗过程,增强工作责任心,克服和避免随意性、避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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