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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医疗保险问题及参保意见函

发布时间:2015年3月26日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省政府办公厅: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函〔2002〕45号、浙政办发〔2004〕16号等文件规定,目前,省属事业单位全面推进实施改制工作。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参保问题,虽经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多次协调,但省、市意见无法统一。为此,我们提出了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方案,2004年10月11日,吕祖善省长作了“原则同意”的批示(祖善第1170号批示),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的养老保险参保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12月22日,陈国平、徐震副秘书长召集省劳动保障、财政、地税、人事、编办、国资委等部门,研究了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参保工作。根据会议要求,现将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的有关情况、存在问题及参保意见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列入改制范围的省属事业单位是:44家科研院所、27家勘察设计单位、文化事业单位和符合浙政办函〔2002〕45号文件规定的省属事业单位。据统计,列入改制范围的省属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约1万人,离退休人员约3000人。
  目前,部分条件成熟的事业单位已陆续实行改制。据统计,截至2004年11月30日,19家省属科研院所、1家勘察设计单位、3家文化事业单位、9家省属事业单位已完成改制工作。
  上述已完成改制工作的省属事业单位中,19家科研院所和1家勘察设计单位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其他改制省属事业单位已做好参保的各项准备工作。部分列入改制范围但尚未改制的省属事业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了单位所在地组织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在杭省属事业单位,包括已经完成改制任务的在杭省属事业单位,均已参加省里医疗保险。
  二、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参保地问题解决过程
  2002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办函〔2002〕45号文件),规定“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参加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但杭州市要求改制后省属事业单位应向杭州市一次性缴纳一笔费用,作为杭州市接纳改制省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补偿。省、市劳动保障部门经多次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
  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的参保问题,2004年6月,陈国平副秘书长召集省、市有关部门,就此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多次听取我厅对参保地问题的具体处理意见。10月,我厅向省政府报送了《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参保地问题的汇报》,提出了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具体意见,吕祖善省长作了“原则同意”的批示。12月22日,省政府陈国平、徐震副秘书长召集省有关部门,对省属事业单位参加省级养老保险政策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三、改制省属事业单位参保问题的意见
  (一)参保范围、对象
  1.符合省有关政策规定,列入改制范围的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凡在编制内的职工和改制前已离休、退休(职)人员,参加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的企业养老保险。
  2.非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按规定改为企业后,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单位所在地的企业养老保险。
  3.改制前已经参加杭州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按规定改为企业后,参加省社保中心企业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改制的省属事业单位参加省里养老保险后,单位按照上一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单位在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三)待遇享受
  根据省政府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改制的省属事业单位参加省中心养老保险后,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待遇政策。具体可概括为:“老人”可继续享受事业养老待遇,以后按企业标准调整养老金,企业与事业调整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解决。科研院所、勘测设计单位和文化单位对“中人”待遇实行5年过渡期办法,过渡期内退休的,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企业与事业的差额通过发放待遇差补贴解决,第一年为90%,第二年为70%,以后每年递减20%。如“中人”领取的养老金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的,科研院所和勘测设计单位还可给予补贴。“新人”待遇完全按企业政策执行。
  (四)基金管理
  省社保中心对改制省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开设专用账户,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时,按规定提留并经省劳动保障厅核准的资金,在参保时应全部移交省社保中心,纳入“改制专用账户”管理。
  (五)养老保险费征缴
  改制省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实行地税征缴,具体由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负责。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我们建议
  随着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的全面实施,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
  (一)非在杭省属事业单位参保政策问题
  非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按照浙政办函〔2002〕45号文件规定改制后,按照属地原则到所在地参保时,各地普遍都提出一些附加条件,如在费用提留上,除按45号文件规定提留社会保险费外,还要求按当地政策额外提留社会保险费;在待遇享受上,当地规定的地区性津补贴不予发放。为此,非在杭省属事业单位多次向我们反映,要求省里能与各地协调,以妥善解决他们的参保问题。
  为推进非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工作顺利实施,我们建议:非在杭省属事业单位统一按照浙政办函〔2002〕45号文件规定实施改制,属地参加养老保险,按45号文件提留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后,参保时一次性缴纳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地要顾全大局,积极支持非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工作,及时做好改制事业单位的参保工作。
  (二)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医疗保险问题
  根据浙政办函〔2002〕45号文件规定,“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应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于在杭省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制后参加省里养老保险,同时,考虑这些单位一直参加省里医疗保险,为便于操作管理,我们建议: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仍参加省里基本医疗保险。非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意见妥否,请审核。
  二○○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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