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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事故性医疗故意和医疗过失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5年6月15日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非事故性医疗故意和医疗过失损害赔偿
1、非事故性医疗故意损害简称“医疗故意损害”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给患者造成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害。所谓故意有两点:明知其行为会产生损害后果而希望其发
生的直接故意和放任发生的间接故意。医疗故意损害多为间接故意。
医疗机构的医疗故意损害多由下列行为造成:
1)、使用其私自生产未经国家检验批准的药物。
2)、故意购买使用不合格的医疗器械。
3)、明知药品不合格而购买或配制使用。
4)、违反强制诊疗义务,故意不作为。
医疗人员的医疗故意损害通常由两类行为产生:
1)、基于某种原因,故意伤害患者的生命与健康。
2)、基于经济原因,故意将无病当有病医治或者采取不应有的医疗行为,严重背离医疗适度原则。
医疗故意损害在民事责任上,应依民法侵权赔偿的规定,不受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标准与上限的限制,但
它属于医疗侵权行为,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务人员造成的,因其在职务活动中,仍应由医疗机构
对外承担责任,但其对行为人享有追偿权。
2、非事故性医疗过失损害是指除医疗事故之外的医疗过失损害,它别于非事故性医疗故意损害在于损害
的发生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造成。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它别于医疗事故在于造成人身损害的程度不达法定标准。此外,它包括未造成人身损害,但造成了患者其他利益的损害。
医疗过失侵犯患者其他(非生命健康)权益的情形有:
1)、因误诊侵犯患者人格权的,患者可依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2)、因误诊为有病造成就医人员财产损失的,依照民法通则,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受害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
3)、延误诊疗造成患者财产和其他权益损害的 ,可依照民法通则主张赔偿,也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提出违约损害赔偿。
4)、婚前医学误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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