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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过失致新生儿死亡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30日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了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由被告泸州市某医院赔偿原告刘红6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9日,原告刘红入住被告处待产,次日9时30分进行剖宫手术,10时16分剖出一男婴。经抢救无效,新生儿于同日10时40分停止呼吸,宣布临床死亡。
    经泸州市医学会鉴定,医方存在的过失是致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原因,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刘红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6万元,并当庭得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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