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文集> 医疗诉讼
律师文集

医疗机构 抗辩

发布时间:2016年3月30日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医疗机构 抗辩
在医院面临的形形色色的医疗纠纷中,有时医院不存在过失或过失很小,但由于在诉讼中抗辩不力,往往导致败诉。那么,在民事诉讼中,医疗机构应从哪些方面进行免责抗辩呢?(1) 法定免责;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6种情况: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2) 过错与损害无因果关系的免责; 即虽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其过错并不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故而不构成侵权,也不承担民事责任。(3) 容许性危险免责 即为实施某种有益于民事主体目的的行为,虽然性质上含有侵害合法权益的危险,但该危险被认为是适当的,就认定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并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无法取得患者家属同意,但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截肢、切除器官等手术,还有如非典期间采取的特殊隔离治疗手段。(4) 风险治疗的患者知情同意免责 因为在当前的医疗水平下某些治疗会伴随风险发生,该风险是无法避免的,这就要求医院履行充分的说明义务。而患者在知情同意后,医疗机构对正常的治疗过程中出现的患者人身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36122976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