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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执法职责和司法职责将被关注

发布时间:2016年8月25日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从维护患方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我们始终反对患方走那些“法律途径”。我们反复强调司法解释中关于鉴定人签名担责的鉴定结论构成要件和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的法定程序要件。以此来捍卫法律的统一实施,捍卫受害患方的法定权益。
新法实施后的执法职责和司法职责将被关注
  从我国的法律制度上分析,对医疗违法的认定职权和职责,只能由两个机关来行使和履行,不可能再交给谁来“鉴定”了。这两个机关就是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医疗卫生行政监督机关和人民法院。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除了当事人在法庭上举证证明医疗违法,从而由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认定外,相关当事人还有权寻求医疗卫生行政监督机关来查处医疗违法行为,从而形成医疗违法的执法认定。
  无论是执法认定,还是司法认定,都只有在国家机关负起责任来的前提下,才会有医疗法律广泛而正确的实施保障,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医疗法律。医患纠纷也才会有常态的法律途径。

--《律师谈医疗侵权新法:国家负起责任 医疗才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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