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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委托中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6年9月7日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起是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程序。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起是在医疗事故争议出现后,由具有鉴定委托资格的一方向具有接受鉴定资格的一方提出鉴定要求的程序。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起涉及两个方面,即医疗事故具体由谁提起、向谁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起者即委托方包括医方和患方两个方面;而被委托对象则是各级医学会。
  在鉴定的委托中有以下几个注意事项:
  一是医疗事故鉴定的直接委托。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这样,除了交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第一次鉴定,患者和医院对鉴定机构有平等的选择权,不再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二是医疗事故鉴定的间接委托。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三是医疗事故鉴定的协商委托。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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