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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撞上出租车致乘客受伤

发布时间:2017年1月17日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正在运送患者的救护车,违反交通信号灯与出租车相撞,致使出租车内的乘客受伤。救护车所属医院认为作为特殊车辆,救护车为救人不遵守信号灯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赔偿乘客损失,于是乘客将医院告上法庭。12月24日,裕华区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救护车所属医院,赔偿受伤的乘客医疗费940.7元、误工费9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事件回放:救护车撞出租 乘客多处受伤
    今年7月30日16时15分许,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救护车司机林铁本,驾驶救护车运送一名需要转院的患者,当他沿建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裕华路口处时,因违反交通信号灯,与出租车司机赵占山驾驶的出租车相撞,出租车车窗玻璃破碎,致使车内女乘客杨童身体和面部多处受伤。事后,杨童被送往医院治疗。
对此事故,今年8月11日,石家庄公安交通管理局做出认定书:认定林铁本驾驶的救护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赵占山、杨童无责任。
认定书下达后,杨童几次找林铁本所在单位要求赔偿无果。今年10月,杨童将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告上法庭。请求被告支付包括诊疗费、误工费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5943.7元。医院出具的杨童的病情报告显示:面部多处挫裂伤、颈左上肢及下肢软组织挫伤。直到今年11月份开庭,杨童的脸上还残留着几道伤疤,为此,杨童主张了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庭审:两车谁应担责 法庭上双方分歧大
    案件开庭审理后,被告方律师认为,救护车是特殊车辆,抢救病人时可以违反交通规则。而交管局单纯地以“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为依据进行认定,其结果不成立”。
原告方律师则认为,交管局是处理交通事故最权威的部门,其认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即使救护车是特殊车辆,但其司机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行使特殊权力。
在承担责任这一问题上,被告方律师认为,事故造成伤害责任应由出租车司机赵占山所在公司承担,因此原告要求赔偿应向出租车公司索要。
而原告方认为,该事故中杨童受伤,出租车司机赵占山作为合同人可承担赔偿责任,“120”车作为人身侵害方也应承担责任。根据法律竞合原则,原告不可得到两份赔偿,但可选择一方获得赔偿。又因为交管部门认定救护车司机林铁本负全责,所以才向被告方索赔。
■法院:不遵守信号灯前提是确保安全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对此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法院予以采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等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此案中被告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的救护车虽然在执行转送急症患者的任务,可以不受交通信号灯的限制,但其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安全通过交叉路口,故交管局作出的救护车司机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法院予以采信。救护车司机林铁本系在履行职务期间,故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承担。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原告杨童因事故伤及面部的事实,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可以证实,此事故对原告确实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所以可以给予原告适当的补偿。
    法院遂依据《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医大二院赔偿杨童医疗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昨日,法院给双方下发了判决,判决尚未生效。
■法官说法
    裕华区法院研究室主任何亚辉:此案的警示意义深远。作为救护车、警车等特殊车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遵守相关交通法规,但要确保安全,比如救护车不能因为在保护患者权益的同时去伤害他人的权益;而作为普通车量和行人通过此案应该意识到,即使在遵守交通法规的情况下,遇到特殊车辆要知道避让,可能就是慢行一两分钟,但毕竟救护车上人命关天,而警车可能正要赶着执行任务,这样才能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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