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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五款规定的鉴定内容,

发布时间:2017年3月3日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五款规定的鉴定内容,湖南省医学会拒不执行,有法不依,明知故犯,奈何?奈何?
  各位主编、记者:
  你们好。
  患者王雪芝2002年11月16日在湖南省岳阳市一人民医院七病室感染性休克和心衰病危致死。有关治疗情况是:孙华主治医师在对患者用有降白细胞副作用的药物治疗后,患者白细胞降到0.6×109 /l时,不顾患者家属(根据本病室李福平和刘丹两位主治医师在1997年10月和11月患者白细胞降到0.6×109 /l和0.8×109/l时,均按常规立即用惠尔血升了白细胞,使患者避免了感染并取得近五年持续完全缓解的支持治疗事例,提出立即用惠尔血升白细胞)的请求,拒绝按常规进行升白细胞支持治疗,造成患者白细胞继续降低,反复感染发热后,感染性休克病危;孙华主治医师在对患者用有致心衰副作用的蒽环类药物治疗时,不按常规进行用护心药物护心支持治疗,造成患者感染性休克后心衰病危;孙华主治医师对与患者同一病房、同样病情、用同样药物治疗的女病人×××,按常规进行了用惠尔血升白细胞和用护心药物护心的支持治疗,使该病人避免了感染和心衰并取得完全缓解。据此,报请岳阳市一人民医院处理。岳阳市一人民医院不正面回答孙华主治医师拒升白细胞和不护心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常规,也不正面回答患者感染性休克和心衰是不是孙华主治医师拒升白细胞和不护心的医疗行为过失造成的。因此,请岳阳市卫生局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岳阳市医学会(2003)01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患者感染性休克和心衰是患者自身所患疾病复发引起的。而医院的检验报告是:患者自身所患疾病复发时,检验患者血象病细胞0.34,检验患者体温、呼吸、脉搏均正常,没有感染发热和心衰;治疗第一天后至患者感染性休克和心衰致死,检验患者血象均无病细胞。医院的检验报告证明:鉴定患者感染性休克和心衰是患者自身所患疾病复发引起的,是没有医院检验根据的无中生有。因此,请岳阳市卫生局委托湖南省医学会再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湖南省医学会(2003)8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鉴定主治医师拒升白细胞和不护心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常规,也不鉴定患者感染性休克和心衰是主治医师拒升白细胞和不护心的医疗行为过失造成的、还是患者自身所患疾病复发造成的,没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五款规定的鉴定内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岳阳市卫生局向湖南省医学会转报了我2003年12月31日的报告,请求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五款规定的鉴定内容补充鉴定,湖南省医学会置之不理。我附上《鉴定书》先后报请中华医学会和中国卫生部审批,均批转湖南省卫生厅审核处理,湖南省卫生厅又批转委托鉴定的岳阳市卫生局审核处理。岳阳市卫生局2004年7月7日签署了对《鉴定书》的审核处理意见:湘医鉴(2003)86号鉴定书,没有鉴定拒升白细胞和不护心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常规,没有鉴定患者感染性休克与拒升白细胞的医疗行为之间、患者心衰与不护心的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提请补充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湖南省医学会医鉴办2004年7月9日复函岳阳市卫生局,不正面回答《鉴定书》应不应当补充《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五款规定的鉴定内容。市卫生局要我报告省卫生厅。我2004年7月31日报告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卫生厅又批转湖南省医学会医鉴办,省医学会医鉴办仍不正面回答《鉴定书》应不应当补充《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五款规定的鉴定内容。此后,则借口已复函岳阳市卫生局,对我置之不理。而岳阳市卫生局则认为:签署了提请补充鉴定的审核处理意见,已履行了《条例》规定的审核职责;市卫生局不能监督省医学会补充鉴定,应由省卫生厅监督。我请湖南省卫生厅行政监督湖南省医学会补充鉴定,湖南省卫生厅回答说他们不能监督湖南省医学会补充鉴定。因此,我2005年4月30日再报请卫生部批示:应当由哪个部门监督湖南省医学会补充鉴定?卫生部医政司电话回答说应当由湖南省卫生厅监督,已将我的报告批转湖南省卫生厅处理。据此,我再次请湖南省卫生厅行政监督湖南省医学会补充鉴定,湖南省卫生厅仍然回答说他们不能监督湖南省医学会补充鉴定,仍要我找湖南省医学会,而湖南省医学会仍然借口已复函岳阳市卫生局而对我置之不理。
  我交了赖以生活的五个月退休金作省级鉴定费,得到的却是湖南省医学会没有《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五款规定内容的《鉴定书》。为了得到湖南省医学会有《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五款规定内容的鉴定书,一年半来,年过七十的我,在湖南省医学会和岳阳市卫生局、湖南省卫生厅、卫生部、中华医学会之间奔波求告,象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虽得到委托鉴定部门岳阳市卫生局要求补充鉴定的审核处理意见,却仍得不到湖南省医学会补充《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五款规定内容的鉴定书。国家有《条例》,却有法不依,有政不行。我要得到湖南省医学会有《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五款规定内容的鉴定书,难如登天。我呼天不应,呼地不答,求告无门,欲哭无泪……。万般无奈,呼吁社会监督:湖南省医学会应当作出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五款规定内容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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