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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受理

发布时间:2017年3月24日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1 、医学会在确认鉴定费已缴纳后向委托鉴定的各方发出书面的通知(邮政信函或送达签收),受理日期以交费日为准。
   2 、医学会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以交费日为准)起 5 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28 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就当包括下列内容:
   a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b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c 、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d 、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e 、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f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3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以邮戳或送达签收日为准)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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