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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纠纷期间尸体保管费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日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发生医疗纠纷期间尸体保管费谁来承担
    房某的母亲在慈溪某医院因病住院死亡后,房某将某医院告上法院,认为其母亲系因医疗事故而死,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后该案历经一审、二审达两年多审结,因宁波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审理期间,房某母亲尸体停放于某殡仪馆。二审结束后,房某不服,欲提起抗诉,尸体仍未火化。
    医疗诉讼终结后不久,房某收到慈溪殡仪馆的起诉状,殡仪馆要求房某赔偿两年多的停尸费近20万元。
    收到殡仪馆的诉状,房某懵了。两年多的医疗诉讼已花去房某大量精力,所开油漆店几乎停止经营。房某万万没有想到,非但没有得到医疗损害赔偿,竟然还要支付尸体保管费达20万元。如果此案败诉,对房某而言无疑是倾家荡产。房某找到了本律师。
    我发现,审理尸体保管费的案件与原审理医疗诉讼的法官为同一人,法院传票上通知的案由为无因管理。我首先要求法官回避。而针对无因管理案由,我提出,房某并非无因管理之受益人,真正受益人是某医院,因为尸体保管的根本目的是为查明医疗诉讼中医方有无过失及与房某母亲死亡有无因果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某医院对其医疗行为有无过失及与房某母亲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故某医院才是尸体保管的真正受益人。房某对殡仪馆不存在无因管理之债。
   回避申请得到法院同意,法院改由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认为,殡仪馆有保管尸体的法定义务,因此本案案由不属无因管理,应为追索尸体保管费。。针对这一案由,我提出,根据浙江省和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尸体保管费的支付者为尸体保管的申请人,某殡仪馆提供的所有证据不能证明房某为尸体保管的申请人,故房某不应当承担尸体保管费。
   法院同意了我的意见,驳回了殡仪馆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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