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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定哪些情形构成医疗责任事故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2日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一、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二、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
    四、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
    五、护理中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守医嘱,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
    六、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七、检验病理放射等技术诊查中,丢失或弄错标本,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结果及违反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延误治疗;
    八、不按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
    九、中医人员不懂西医知识擅用西药西医疗法或西医人员不懂中医知识擅用中药中医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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