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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之二级丙等

发布时间:2017年7月31日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疗过失造成患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更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的具体情形有: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3、膀胱全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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