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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可免除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5日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近年来,医疗纠纷不断发生,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其索赔金额也越来越大。其中,相当一部分医疗事故是由于医务售货员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医疗单位理应依法赔偿受害者。但也有些是消费者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理解不深,更有甚者一些消费者无理取闹,“死有理”想趁机讹诈,结果医疗单位也糊里糊涂作了赔偿。这不但使当事医务售货员蒙受了“不白之冤”,单位也受到不应受到的损失。依据我国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医疗单位可以免除医疗事故赔偿责任:
 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如果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完全由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所引起,则应免除医疗单位及其医务售货员的赔偿责任。但如果病人及其医务售货员的赔偿责任。但如果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构成医疗事故的原因之一,医务人员也有医疗过失,则应依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赔偿责任。
 并发症。并发症是指在诊疗中,由于一种疾病而引发的另一种或另几种疾病。一般情况下考虑到并采取相应措施,但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才可以免责。对于可以预料的、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如果医务人员未预料到,没有避免,主观上有过失,则并发症就不是免责的事由。
 医疗意外。医疗意外的主要特征: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没有过失,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单位事医务售货员难以防范的。对于医疗意外引起的医疗损害后果应免除责任赔偿。医疗意外常表现为: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手术,手术后发生粘连等影响生理功能;在诊疗过程中发生难以预料的突变,病情危重,在抢救过程中发生残废或术后出现后遗症;在诊疗过程中病人体质低下或患有潜在性疾病,手术后发生切口裂、切口出血、继发性感染;在诊疗过程中,病员属特异质体质,目前医疗科学技术尚难以解决发生的损害等等。
 虽有诊疗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损害事实是构成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主要构成条件,如果没有造成病员损害,尽管诊疗护理上有错误,也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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