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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0日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医疗侵权适用举证责任部分倒置,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
 该《若干规定》第四条第8款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我们可以看出医疗机构承担两种责任,一种是因果关系推定责任,在这种案件中只要原告(患者)能够证明自己受到医疗行为的侵害,则法律推定这种损害与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除非医疗机构能够科学的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另一种是过错推定责任,这时只要原告(患者)能够证明自己确实受到医疗行为侵害的事实,医疗机构则必须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和自己的医疗人员无主观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说明以上几点,将有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医疗机构应该注意的问题
    针对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为了很好的预防和及时的处理医疗侵权纠纷,医疗机构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重视收集能够证明自己医疗行为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安全性的基本资料。
2、必须向患者履行有关书面告知手续,如实告知患者该医疗行为的合理性、必要性、安全性。
3、对于实验性的诊疗护理措施,必须获得患者的书面同意并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4、发生医疗纠纷后必须及时封存有关证据和材料,主动依法定程序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机关。
5、医护人员应有扎实的医学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熟练的操作技术,处理好与患者的关系,得到患者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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