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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之三级戊等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5日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三级戊等医疗事故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更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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