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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赔偿

发布时间:2018年3月1日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一次性经济补偿"由于数额太低,受到广泛批评,批评者认为,该规定与民法之赔偿全部财产损失的原则相悖,应视为无效.实践中,由于患者不认可,"一次性经济补偿"也行不通,结果是形同虚设,徒遭批评而已.同时,涉讼医疗纠纷出现了高额赔偿,几十万,上百万元的医疗赔偿已屡见报端,高额赔偿倾向令医院叫苦不迭.实践证明,要有一个合理的赔偿数额,既要维护患者利益又要考虑医院利益,不可偏颇.
  1.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的方式:对于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问题,《条例》规定了三种解决方式,①医患双方协商解决;②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③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三种方式也是我国处理医疗事故的传统做法.
  2.医疗事故的分级:《条例》的配套文件《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把医疗事故分为4级12等,1级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废,分甲,乙两等;2级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废,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分甲,乙,丙,丁四等;3级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废,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分甲,乙,丙,丁,戊五等;4级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不分等.并规定,1级乙等至3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1至10级.
  3.赔偿责任的承担:《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定性为医疗事故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这一点,和《办法》的规定是一样的.
  4.赔偿范围和标准:《条例》第50条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与以前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相比,《条例》对医疗事故赔偿有了重大改变,范围扩大了,标准也有所提高.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条例》2002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它要走的路还长,我们希望,通过实践,不断地充实和修改,《条例》定会为维护患者利益,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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