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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告知不详 医院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8年4月7日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医疗告知不详 医院要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目前临床上要求医生只需要告知有医疗风险,要求不严;现在增加了内容,医生还必须告知医疗替代方案,比如,患者家属不同意剖宫产,并写明“责任自负”,但医生还要说明“不剖的风险、不剖的替代方案等”,同时告知多个替代方案及其风险,并取得患方签字,这实行起来有很大的难度。还有待相关法律、诊疗规程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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