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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做手术成植物人引医疗纠纷妻子经调解获赔39万元

发布时间:2018年4月11日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商报讯(记者 陈淑君)“这件事如果不解决,在我心里就一直是噩梦。”走出调解室,唐女士告诉记者。23日,医疗调解委员会顺利调解了第8个医疗纠纷。唐女士因此获得了医院的39万元赔偿。 
  2008年12月2日凌晨3时许,唐女士的丈夫、37岁的王先生因车祸后下腹胀痛,在家属的陪伴下到我市某家三甲医院看急诊。“车祸是2点多发生的,一辆出租车和我们的车撞到一起。在现场双方都没有什么事,也就没报案。”回家后,王先生觉得腹部隐隐作痛,家人这才把他送到医院。
  经过ct检查后外科接诊了王先生,很快办理了住院手续。因为王先生身体一向不错,车祸后伤情并不严重,家属比较乐观。“2日凌晨3时,我老公自己走着进医院,11点才做了手术。”让大家想不到的是,手术后,王先生成了植物人。在住院398天后,2010年1月4日,王先生去世。
  “住院一年多啊,我四处借钱筹医疗费,看着他从180多斤瘦到五六十斤。”唐女士告诉记者,王先生是家里的顶梁柱。家中除了妻子外,还有两个尚在读书的女儿和年近八旬的父母。
  王先生去世后,家属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显示,院方对病情认识不足,观察不细,未能及时进行剖腹探查手术,术后抗休克手段不够有力,是导致王先生最终死亡的原因。事故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应承担45%的次要责任。
  案子上诉到湖里区法院后,家属们在报纸上看到了医调委的报道。“能不能请他们调解呢?”接到唐女士的申请后,上周五法院委托医调委进行调解。
  “患者的情况原本不错,我们估计比较乐观,只给输了4000ml的血。可是开腹后发现整个腹腔都是血,处理来不及了。”调解现场,院方诚恳的态度让家属们的情绪缓和了下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除了剩余的11万元医疗费一笔勾销外,院方再给予39万元的赔偿。
  委托调解可能获赔更多
  “明明已经到法院上诉了,为什么要委托调解呢?”在记者的疑问下,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吴善宽告诉记者这样一个情况:同样的医疗损害行为,如果没有经过事故鉴定,死者家属或许能够获赔高额的死亡赔偿金,但如果经过鉴定并且确认为事故,死亡赔偿金却会因为法律的漏洞反而无法得到支持。
  吴善宽说,2003年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非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则作为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
  但值得注意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比一般人损赔偿项目少,只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没有提及死亡赔偿金。这也使得医疗纠纷后,一旦认定为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医院反而赔偿更少。吴善宽说,这在业内已是公开的秘密,也常常造成“同命不同价”的情况。“所谓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
  据悉,虽然对于死亡赔偿金问题目前尚存在争论,但国内已有医疗损害行为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例。在厦门法院审理的医疗事故案例中,此次患者家属通过调解获得死亡赔偿金,也是开了先例。
  (商报记者 陈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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