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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三级丁等 医疗负主要责任

发布时间:2018年4月19日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医疗事故三级丁等 医疗负主要责任
   案例介绍:童女士到了更年期,因月经出现紊乱到某综合性医院妇科就诊,行诊断性刮宫,术后病理诊断:简单型增生过长子宫内膜,局部癌变。检查结果让童女士及家人十分恐惧和紧张。为了对这个病理诊断进一步核实,童女士经人介绍,把这个医院的病理切片送到某妇产科专业医院的病理科进行会诊,会诊结果是:子宫内膜呈复杂不典型增生过长。虽然病理切片会诊排除了癌症,但子宫内膜复杂不典型增生属于癌前病变,不可掉以轻心。病理切片会诊的结果并没有解除童女士及其家人恐惧和紧张的心理,于是在病理会诊的第二天决定到这家专业妇产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
    住院的第二天,医院就安排手术,进行“扩大全子宫+双侧附件切除术”。手术过程顺利,取下标本后剖开子宫,可见子宫腔内左前壁有内膜息肉样组织一枚及宫底部一处表浅可疑病灶。根据标本情况再结合术前的病理诊断,手术医师考虑早期子宫内膜癌。术后患者恢复良好。正当童女士庆幸自己逃过一劫时,术后一周出来的病理报告让她及其家属对医师的感激之情荡然无存。
    术后病理报告提示:子宫内膜混合型增生过长(简单型和复杂不典型),子宫肌腺症(局限型)。病理报告可以排除子宫内膜癌。子宫和卵巢的重要性对于一个女性而言是不言而谕的,既然不是癌症,童女士及家属认为手术是不必要的。如果医院在术前谨慎一些,进行进一步确诊后再作出是否手术的决定的话,那么完全可以避免对患者女性重要器官的切除。对于患者方的指责,医院方面认为,无论术前还是术后的病理切片均证实患者子宫内膜存在癌前病变(复杂不典型增生),患者在手术时已50岁并已经生育,切除子宫有手术指征。至于双侧卵巢的切除,医师在手术前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了沟通、解释并说明了卵巢切除的利弊关系,但患者本人认为自己已经50岁,从安全考虑,要求切除以防后患。在证得患者及其家属书面签字同意后,医院才决定为患者行扩大全子宫及双侧附件切除术。因此,医院对患者的整个诊疗过程符合医疗常规,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患双方意见不合,只得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次鉴定分析意见认为:1、医方医疗过程不规范、草率。在术前疾病诊断未完全明确,复查的病理标本诊断明显与外院不符的情况下,未作进一步确诊和向病人解释,匆忙施行手术。手术范围与病理诊断相矛盾,以致无必要地扩大手术范围,根据术中探查至少应该保留一侧附件。结论:本病历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医院方面对首次鉴定不服,提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分析意见为:1、医方在对外院诊断性刮宫的病理切片会诊后,修正诊断为简单型和复杂不典型子宫内膜增生过长。术中未作冰冻病理切片复查,仍行“扩大全子宫+双侧附件切除术”,导致手术范围过大,造成不必要伤害(应保留一侧卵巢更为合理),故不符合现行诊疗常规。2、医方在术前与患方沟通不够,虽然签署了手术志愿书,但患方对手术方案中卵巢切除未能很好理解。故患者损害后果由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起到主要作用。结论:本病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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