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3月10日,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清丰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000元。
原告赵某年近六旬,因被人打伤后,右手食指裂伤于2010年3月31日在清丰县某医院就诊,在诊疗期间伤指发生肿胀并几次切开手术,但伤情并无好转,重度感染、疼痛难忍,逐渐恶化。赵某于2010年4月24日转入濮阳市某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外伤感染,右食指近中节骨髓炎,并要求截肢。因原告不同意截肢,于2010年5月19日转入濮阳市某断肢再植医院,该院诊断为:右食指外伤后伤口不愈合,右食指骨髓炎化浓性腱鞘炎,经骨移植手术后痊愈。
原告认为,本来一个小小的伤口,却由于清丰县某医院的治疗不当,造成严重感染、化浓、骨髓炎,给原告的身体和精神上带来很大的痛苦,请求判令被告清丰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604.31元。被告辩称,在整个治疗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清创缝合,抗生素治疗、换药治疗,及时会诊,行脓肿切开引流术。术后出现感染,是原告的伤口系外伤性、开放性、非清洁伤口,为污染伤口所致,与被告的处理无关。
这个案件,原、被告双方差距很大。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申请鉴定:要求对原告赵某的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否误诊、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后来双方都同意调解,未进行鉴定。
法院认为,患者到医院就诊,医院应当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官多次奔走于医院与患者之间,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使一起医患纠纷得以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