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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八种情形下受害方不承担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8年5月10日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医疗纠纷八种情形下受害方不承担举证责任
患者与医院打官司,再也不用为找证据犯愁了,因为只要医院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清白的,那么法院将判医院败诉。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新解释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过去,医疗诉讼也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于患方对医疗专业技术知识知之甚少,且治疗记录和其他材料都掌握在医疗单位手中,举证处于劣势,难以保护自己的权益。新规定则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将举证责任划分给了医院一方。
    另外,它还规定,在现实中经常遇到的专利侵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搁置物或悬挂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类型的侵权诉讼,也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并就此做出明确规定。
    法律专家认为,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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