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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心脏介入手术使用“二号管”病人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5年2月5日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被告北京酒仙桥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昨天下午,谢老先生等6位患者终于听到自己期盼已久的判决结果。他们得到的判决结果完全相同。6000元较之他们当初提出几万元的诉讼请求相比,少了许多。宣判后,原告、被告双方都表示要回去研究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据了解,在心脏介入手术中,需要一种导管通过血管深入人体,并通过它将可扩张的球囊或者支架对梗塞的血管进行扩张。导管和球囊均属于一次性医疗器械,非常昂贵,一根导管2000多元,一个球囊价值上万元。当它被多次反复使用时,被业内人士称为“二号管”。2002年年底酒仙桥医院使用“二号管”一事被媒体曝光。去年年初北京市卫生局经过调查认定酒仙桥医院在2001年7月至2002年7月期间,有部分导管被重复使用。

  此后,58名此期间在该院做过心脏手术的患者因怀疑自己用的正是“二号管”,将酒仙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医疗费,赔偿精神损失。去年年底,这些案子陆续审结:其中有44名原告因酒仙桥医院不承认,自己也不能提出有力证据而被法院驳回;有7名原告自己撤诉;还有一名患者目前心脏状况不好,正在进行法医学因果鉴定。只有昨天的6名原告被一审判决各获赔6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昨天的判决书指出,酒仙桥医院手术中使用“二号管”虽然目前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发生,但违反了有关规定,而且使患者担心自己的身体状况。这种怀疑和担心是正常的。同时,患者经过酒仙桥医院的心脏介入治疗后,病症消失,病情痊愈,理应交纳医疗费用,即使复用的心导管,也没有证据证明酒仙桥医院收取了费用,因此要求返还全部医疗费用的请求,法院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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