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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离开医院外出杀人 医院赔偿六万

发布时间:2015年8月5日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医院因疏于管理致使收治的精神病人胡某外出脱离监护,窜至外地杀人。医院在赔偿被害者家属6万元后,提起对失职护理人员姜某的追偿之诉。11月3日,曲阜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姜某赔偿医院10000元。
  曲阜市某医院2005年招聘姜某为护理人员,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姜某在工作中如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医院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医院重大利益损失的,将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姜某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2008年7月的一个中午,姜某值班,由于疏忽以及医院正在改建大门未关门,致使精神病人胡某离开医院,脱离了监护。四天后,胡某窜至外县农村,将农民陈某杀害。陈某家属起诉医院,从医院处实际获赔6万元。
  2009年9月,医院以姜某工作中疏忽大意,严重失职,造成医院重大利益损失为由,将姜某起诉至曲阜市人民法院,要求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由姜某承担损失,赔付医院6万元。
  曲阜法院受理此案,审理认为,胡某外出脱离监护与姜某值班巡查清点人数不严格有一定关系,对此姜某需承担一定责任。但胡某能够外出脱离监护与医院疏于管理,明知收治病人为特殊人群,在改建装修大门时敞开大门,又未设置防护隔离设施,致使胡某从大门走出,故医院对胡某脱离监护负主要责任,对此造成的利益损失,主要应由医院自己承担。法院最终判决姜某赔付医院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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