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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8月14日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关于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推行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
琼卫法规〔2010〕21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卫生厅直属各医疗机构,省内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建立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改善医院、医生执业环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和《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61号),以及省综治办、省卫生厅、省司法厅、海南保监局等10个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工作方案〉和〈海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琼综治办〔2010〕46号)精神,从2010年9月起,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清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依照相关规定或约定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或补偿的责任保险。其中,医疗事故是经过法定渠道确认的等级事故。医疗差错是指经过法定渠道确认不构成事故,但诊疗过程存在过失,且此过失直接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医疗意外是指诊疗过程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因素导致的难以预料和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将有利于化解医患矛盾,有利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发挥保险的辅助社会管理功能,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及纠纷的发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转变观念,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化解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二、加大力度,认真组织,全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包括主险和附加险。主险即必保项目,含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附加险,即可选项目,含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法定传染病责任保险等。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将执行统一的保险方案、统一的理赔程序。医疗机构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保险组合。保险费用实行医疗单位缴纳与医务人员个人缴纳相结合的方式,并由医疗机构统一缴纳。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从业务收入中列支,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第二年起根据实际赔付等综合情况调整保险费率。政府行政部门将通过招标确定3至5家保险企业共同承保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将按照属地化组织原则,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投保,并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投保。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三、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合力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省卫生厅和海南保监局将加强交流与合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和有关信息定期通报和共享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推动和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指导全省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认真组织、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中标的保险公司应逐步探索和建立与医疗责任保险赔付率、医疗安全管理水平等相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加大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满足医疗事业发展的需要;应加强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充分利用专业化风险管理手段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应积极开展医疗机构风险评估,促进医疗安全评估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应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积极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探索医疗纠纷调查、调解及处理的新模式,在解决医患纠纷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实现保险、医疗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共同提高,促进平安医院建设。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搞好各项调查,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数据,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为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省卫生厅将组织全省三级医疗机构和部分二级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成立海南省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商定海南省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审定医疗责任保险公司和医疗责任保险(服务)合同条款,与保险公司共同协商拟定《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范本》。医疗责任保险开展情况将列入医院评审工作和“平安医院”建设,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严肃纪律,依法办事,坚决杜绝医疗责任保险活动中的不正之风
    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弄虚作假。禁止随意承诺给予、非法索取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对卫生行政部门、保险监督部门,以及保险公司、调解处理机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按时赔付、违规操作,以及信誉差、群众反映强烈的承保公司要及时终止合作,必要时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搞好宣传,营造氛围,为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创造有利条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开展医疗责任保险,有效化解医疗风险的优越性和必要性,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投保的主动性。各级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对医疗责任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培训,以及向医务人员发放各种宣传资料等活动,为顺利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创造良好条件。

海南省卫生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保监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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