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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医疗保险费由谁负责

发布时间:2018年4月7日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案例描述]
  建兴电子配件加工厂与盛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建兴电子配件加工厂为盛国公司加工一批电子元器件。由于这笔加工业务时间紧、任务重,建兴加工厂提出如果借调盛国公司的一位技术骨干做技术指导,效果会更好。考虑到电子元器件的质量保证问题,盛国公司同意了建兴加工厂的要求,将本公司的技术人员小马借调到建兴加工厂,并且还签订了员工借调合同。合同中约定:盛国公司同意本公司职员小马借调到建兴厂工作,借调期为6个月,小马在借调期间的工资由建兴加工厂负责。
  小马在建兴厂借调工作期间,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建兴厂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了小马工资。但是后来小马发现,在自己借调出去的6个月里,盛国公司并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小马于是找到了盛国公司的人事部,人事部徐主任说:“你借调出去的6个月里面,是建兴厂在为你支付工资,当然应该由他们来为你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了。”小马又找到建兴厂,建兴厂的人事负责人说:“我们只是按照借调合同支付给你工资,你的劳动关系档案在盛国公司,当然应该由他们为你缴纳医疗保险费了。”小马就这样像一个皮球一样被双方企业踢来踢去,万般无奈之下,小马只好找到了盛国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咨询和投诉。那么,小马在6个月借调期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究竟应该由谁来负责缴纳呢?
  [案例分析]
  当两个企业之间在发生员工借调关系的时候,应该在借调合同中写明职工在借调期间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问题,这样才能既保障双方企业间的良好合作关系,又能保障职工的正常利益。双方只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基本上不会发生纠纷。但在本案例中,建兴厂与盛国公司只就小马的工资进行了约定,而对于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费用缴纳问题却并没有进行明确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4条的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交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所以,小马的医疗保险费应该由盛国公司持续缴纳。盛国公司认为小马在借调的6个月中,应该由发放工资的建兴加工厂为小马缴纳医疗保险费是错误的。在劳动监察部门的协调下,最终由盛国公司为小马补交了应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当然,如果争议双方在当初借调小马时约定其医疗保险费由借调单位负责,在理论上也是可行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有点不便。如果借调的双方单位约定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借调单位承担,但是其缴纳由盛国公司负责,就比较可行了。
  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注意,员工无论在上下级单位之间借调,还是在合作单位之间借调,为了避免发生关于外借人员的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发生互相推诿的情形,两个单位在借调员工用人之初,最好能就相关问题达成书面协议,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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