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法定程序?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当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时,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再次鉴定实行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原则,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相关法条】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2. 同条例第三十九条:再次鉴定过程中,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产生,必须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并经双方当事人认可。
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异议途径?
当患者或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存在异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1. 重新申请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这里的“再次鉴定”即指重新申请鉴定,由省级医学会组织进行。
2. 诉讼解决:如果对再次鉴定的结果依然存有异议,或者由于某些原因无法进行再次鉴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即将医疗事故争议提交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作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相关法条】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基本事实的证据。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提交尽到诊疗义务和不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鉴定人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以上两种途径为当前我国法律框架下,针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异议的主要处理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具体案情,依法合规地行使权利。
对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异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严格的法定程序,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作为专业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遵守法定程序,同时也需密切关注鉴定过程的公正性与合法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