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医疗鉴定结论需提供哪些证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医疗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应当围绕鉴定结论的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等方面提供证据。可能提供的证据包括:
1. 原始病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医嘱单、护理记录等,用以证明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2. 诊疗过程记录:如化验报告、检查报告、会诊记录、病情告知书等,用于复核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准确无误。
3. 医学影像资料:如X光片、CT、MRI等影像资料,作为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重要依据。
4. 专家意见:可以邀请其他权威医学专家对病例进行审查并出具专业意见,以质疑原鉴定结论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5. 新的医疗鉴定结果:在必要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并提交新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反驳原有鉴定结论的直接证据。
【法律依据】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2.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如何申请重新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在医疗事故争议中,如果当事人对初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再次进行鉴定。这主要是因为在医疗纠纷中,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往往对责任认定和赔偿数额具有决定性影响,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具体流程如下:
1. 提出申请: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的任何一方,可以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再次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2. 鉴定机构选择:省级地方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特殊情况下,如涉及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可由中华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3. 递交材料:申请重新鉴定需附上首次鉴定结论及有关证据材料,详细阐述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此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中华医学会建立专家库,承担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针对异议的医疗鉴定结论,当事人需准备充分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材料,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举证和质证,才能有效挑战原有鉴定结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提高诉求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