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如何界定?
非法行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书而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二是虽有医师资格,但未在注册的医疗机构内行医;三是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进行诊疗活动;四是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个人提供医疗服务。这些行为违反了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 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非法行医赔偿案件中有何职责?
在非法行医赔偿案件中,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医疗行业监管机构,其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查处非法行医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执业活动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对于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即非法行医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并依法予以查处。这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措施。
2. 配合司法程序:当非法行医行为引发损害赔偿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时,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对非法行医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等,以协助查明事实,确定责任。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还可能被要求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就专业性问题提供意见或接受质询。
3. 实施后续监管:对于已发生非法行医赔偿案件的主体,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其再次违法。这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复查,以及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法制教育,督促其遵守医疗法律法规。
4. 推动行业规范:基于非法行医赔偿案件反映出来的行业问题和监管漏洞,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监管制度,加强行业规范建设,通过发布指导性文件、组织培训等方式,提升整个医疗行业的合法合规意识和水平,从源头上减少非法行医现象的发生。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患者及其近亲属请求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非法行医赔偿案件中的职责主要包括查处非法行医行为、配合司法程序、实施后续监管以及推动行业规范,这些职责的履行均有明确的法律回答。
非法行医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对公众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对于非法行医的行为,我国法律给予了严厉的打击和处罚。同时,公众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也应确保选择合法、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生,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