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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如何判断医方是否存在过失行为?

发布时间:2024年2月10日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Tags: 医疗事故中如何判断医方是否存在过失行为?

医疗事故中如何判断医方是否存在过失行为?

首先,需要考察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直接或间接导致了患者的损害。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即使医方存在一定的不当操作,也不构成医疗过失。

其次,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医方的医疗行为应与其专业水平、当时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相适应,遵循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若医方未按此执行,如诊断错误、治疗方案选择不当、手术操作失误、未充分告知风险等,均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失。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供到该医疗机构就诊的事实及受损害的初步证据;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提供尽到说明告知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证据。

医疗过程中未履行告知义务是否算责?

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是一项重要的法定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务人员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医疗行为前,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如果医务人员未尽到这一义务,致使患者未能充分知情并做出合理选择,从而影响到患者的诊疗决策或造成损害的,那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也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若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且因此导致患者权益受损,应当认定为有过错,并依法承担责任。

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时,对于医方是否存在过失行为的判断,既要深入剖析医疗行为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其与损害后果的关联度,也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民法典》和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进行严谨的法律衡量。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在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维护医方依法依规行医的权利,从而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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