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能否因医疗机构未购买医疗事故险而提出赔偿诉求?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只要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并导致患者受损,无论其是否购买了医疗事故保险,都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险本质上是一种转嫁风险的方式,是医疗机构为减轻自身可能面临的经济赔偿压力而采取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但这种商业保险的存在与否,并不影响医疗机构因其过错行为需向患者履行的法定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也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何看待医疗机构未购买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的行为?
医疗机构未购买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的行为,从法律角度看,首先这是一种自愿性行为,因为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要求医疗机构必须购买医疗事故责任保险。这种行为并不意味着医疗机构可以因此规避其在发生医疗事故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作为分散医疗机构经营风险、保障患者权益的有效工具,对于维护医患关系和谐、保障医疗服务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医疗机构未购买此类保险,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所有的赔偿责任将直接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这无疑加大了医疗机构的经济风险和运营压力。
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购买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在面临大额赔偿时,可能会影响其对患者的赔付能力,进而影响患者合法权益的及时有效保护。
【法律依据】
1.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 虽然我国目前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必须购买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但部分地区如广东省、上海市等地通过地方性法规或政策鼓励、引导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例如《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等。
虽然法律未强制医疗机构购买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但从风险管理、保障医患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建议医疗机构主动购买此类保险以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和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
医疗机构未购买医疗事故保险并不能成为免除或减轻其对患者赔偿责任的理由。当患者因医疗机构的过错遭受损害时,完全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诉求。建议患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援助,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