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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风险与医疗事故因果关系如何区分?

发布时间:2024年2月21日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Tags: 医疗风险与医疗事故因果关系如何区分?

医疗风险与医疗事故因果关系如何区分?

医疗风险与医疗事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医疗风险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诊疗水平,但仍然出现了不良后果,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不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不存在过失行为和直接的因果关系。

而在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因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等)导致了患者的人身损害,此时,行为人的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据侵权责任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非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如何排除?

非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主要涉及侵权法领域的责任认定与赔偿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非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首先要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存在以上要素,则可认定行为人需承担责任。

排除非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的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抗辩:

1. 无过错: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在实施相关行为时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即无法预见或虽预见但无法避免损害的发生。

2. 不可抗力: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第三方故意破坏等)导致的,且行为人在事前已采取必要防范措施。

3. 受害人自身原因:受害人的损害完全或者部分是由其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4. 免责事由: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例如受害人自愿承担风险,或者损害是由正常的经营风险、正常的商业竞争等合法行为引起的。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4. 各类具体法律法规中关于特定情况下免除责任的规定,例如《合同法》中有关风险负担和免责条款的规定等。

判断医疗风险与医疗事故的关键在于审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失行为,以及该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在实际案例中,需要通过详细的病历资料、专家鉴定等方式来确定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及因果关系,以确保公正合理地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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