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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校园设施安全隐患致伤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24年2月27日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Tags: 学校对校园设施安全隐患致伤是否担责?

学校对校园设施安全隐患致伤是否担责?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包括提供安全的教学设施和环境。如果学校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且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维修、整改,从而导致学生受伤,那么学校在法律上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首先,学校应定期对校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其次,对于已知或应知的危险源,学校应及时排除或者设立警示标志,并告知学生防范风险;最后,如因设施缺陷引发事故,需查明学校是否存在管理上的疏忽或过错。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对未及时制止校园欺凌造成的伤害应否担责?

学校对于校园欺凌事件并非仅仅承担教育和管理职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负有法定的保护义务。如果学校在知晓或应当知晓校园内存在欺凌行为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干预和制止,导致学生遭受人身伤害,那么学校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学校疏于管理,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预防、发现、处理校园欺凌等行为,由此造成的学生伤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害学生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九条也指出:“学校应当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防范和处置。”

2.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学校若未及时制止校园欺凌并因此造成学生伤害,应视具体情况认定其是否存在过失,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对校园设施安全隐患致伤问题确实应承担相应责任,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明确要求,也是学校履行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体现。学校必须强化安全管理意识,提高设施维护水平,切实保护好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家长和学生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共同构建和谐安全的校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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