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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四级医疗事故中如何寻求赔偿?

发布时间:2024年3月1日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Tags: 患者在四级医疗事故中如何寻求赔偿?

患者在四级医疗事故中如何寻求赔偿?

首先,发生医疗事故后,患者应立即向医疗机构提出质疑,并要求保存相关病历资料和医疗证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于疑似医疗事故的,医患双方均有权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其次,若经鉴定确认为四级医疗事故,即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但并未造成患者明显的人身损害或者轻微人身损害,患者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以及间接损失(如因事故造成的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

此外,如果医疗事故给患者带来精神痛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患者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引用法条: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患双方当事人均有权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四级医疗事故中的举证责任由哪方承担?

医疗纠纷案件一般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如果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旦患者能够初步证明自己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并因此遭受了损害的事实,那么,举证责任就将转移至医疗机构,即由医疗机构来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或者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到四级医疗事故,虽然其相对前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程度较轻,但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仍然遵循上述“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一旦患者提供了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并因此造成一定损害的基本证据后,医疗机构就需要承担起证明其医疗行为合法合规、无过失,以及该行为与患者所称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这实际上明确了患者首先需要初步举证的责任。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可以明确,在四级医疗事故纠纷中,举证责任首先由患者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然后转移至医疗机构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遭遇四级医疗事故的患者,应在保持冷静的同时积极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计算赔偿数额、准备诉讼材料等环节上做到有理有据,从而提高获取合理赔偿的成功率。同时,也提醒广大患者,在就医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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