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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赔偿是否考虑患者原有疾病因素?

发布时间:2024年3月1日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Tags: 医疗事故责任赔偿是否考虑患者原有疾病因素?

医疗事故责任赔偿是否考虑患者原有疾病因素?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产生的。对于患者原有疾病的考虑,并非排除或减轻医疗机构的责任,而是用于明确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以及计算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例如,若患者虽有原有疾病,但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疗机构的过失导致病情加重或产生新的损害,那么医疗机构仍应对由此增加或新增的损害部分承担责任。同时,法院在裁决赔偿金额时,会结合患者的原有疾病对损害结果的影响程度,进行合理划分责任比例,确保赔偿公平、公正。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患双方在解决医疗纠纷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非直接性医疗损害是否纳入医疗事故赔偿?

非直接性医疗损害,通常指的是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虽未直接对患者身体造成伤害,但因过失行为导致的间接损失或者额外损害,例如:误诊延误病情导致患者丧失最佳治疗时机、过度医疗引起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等。对于这类损害是否应纳入医疗事故赔偿范畴,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此有所涵盖。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损害”不仅包括直接的身体损害,也包括因医疗过失间接造成的健康损害、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等非直接性医疗损害。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损害”是广义概念,既包含直接医疗损害,也涵盖了非直接性的医疗损害。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也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此外,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也在赔偿范围内。这些项目中,部分就包含了非直接性医疗损害的赔偿内容。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非直接性医疗损害应当纳入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合理计算与赔付。

在审理医疗事故责任赔偿案件时,必须综合考虑患者原有疾病因素,但这并不影响医疗机构因其过错导致患者损失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的计算应当科学合理地评估医疗行为与患者原有疾病状态共同作用于损害结果的程度,以实现对受害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和对医疗机构合法职责的恰当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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