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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否申请重新鉴定?

发布时间:2024年3月19日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Tags: 对医疗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否申请重新鉴定?

对医疗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否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医疗司法鉴定是解决医疗纠纷、明确责任的重要手段,其结论具有法定效力。为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如果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果有实质性疑义或认为鉴定过程可能存在瑕疵,可以依法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应当对这一申请进行审查,如确有必要且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准许。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人民法院准许重新鉴定的,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鉴定机构进行。”

医疗司法鉴定结论异议应向哪个部门反映?

在医疗纠纷中,如果对医疗司法鉴定结论存在异议,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应向原鉴定机构或相关人民法院提出。具体流程如下:

1. 首次异议:首先可以向做出该医疗司法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请求其进行复核鉴定。这是因为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鉴定意见负有说明和解释的责任。

2. 再次异议:若对鉴定机构的复核结果仍不满意,或者鉴定机构决定不再进行复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向受理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重新鉴定的申请。

相关法条:

1.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核。”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3.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鉴定复核制度。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

以上是对医疗司法鉴定结论异议反映路径的回答,但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在法律体系下,当对医疗司法鉴定结论存有异议时,完全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需注意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并遵循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确保司法公正与权威。同时,也提醒各方在鉴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证鉴定活动的公正透明,从而提高鉴定结论的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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