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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的死亡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7年5月23日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婴儿的死亡赔偿金
  王女士:我3个月的女儿生病住院,由于医方的原因而死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与成人相同。但是被告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人均收入标准进行计算的,婴儿没有收入,当然不能按成人的标准进行计算。请问婴儿的死亡赔偿金究竟应该如何计算?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意见》中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六十周岁以上的限定,故婴儿应按成人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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