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文集> 医疗纠纷
律师文集

医疗事故中患者是否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24年4月29日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Tags: 医疗事故中患者是否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医疗事故中患者是否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1. 基本法律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意味着提起诉讼的一方需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支持。在医疗事故案件中,患者作为原告,原则上需要证明存在医疗行为、损害后果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2. 举证责任倒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核心问题,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意味着,患者只需初步证明在医疗机构接受了治疗并发生了不良后果,之后由医疗机构负责证明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或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3. 患者的举证责任:尽管存在举证责任倒置,患者仍需提供初步证据,如就诊记录、治疗过程、损害后果的基本证明等,以启动举证责任转移机制。此外,对于自身损失的具体情况(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患者需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该医疗机构接受过诊疗以及受损害的事实。”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医疗纠纷中的应用?

“举证责任倒置”是民事诉讼中一项特殊的举证规则,通常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但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基于公平原则和保护弱势群体的考虑,法律将举证责任分配给通常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医方对医疗行为无过错的举证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患者在医疗纠纷中主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造成其人身损害的,只需初步证明自己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并因此遭受损害的事实。医疗机构则需对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医方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未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或者患者损害系由其自身疾病发展等非医疗因素导致,那么将被推定存在过错。

2. 医疗产品缺陷的举证责任:在涉及医疗产品责任的医疗纠纷中,如患者因使用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器械、药品等发生损害,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患者只需证明使用了该医疗产品并因此受到损害,即可推定产品存在缺陷。此时,医疗机构或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需举证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存在法定免责事由。

3. 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医疗机构还需对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患者主张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其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只需提供在医疗机构就诊及受损害的基本事实。医疗机构需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患者损害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相关内容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3.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其没有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医疗纠纷中的应用,旨在平衡医患双方的力量对比,减轻患者在专业知识、信息获取等方面的弱势地位,促使医疗机构更加审慎、规范地进行诊疗活动,以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在实际案例中,医疗机构需充分准备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且与患者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才能有效应对举证责任倒置带来的挑战。

医疗事故中患者并不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而是通过初步举证后,关键的举证责任转移到医疗机构,以证明其医疗行为的正当性及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这一制度设计旨在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同时也促使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准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保公正裁判。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36122976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