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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消法”处理医疗纠纷第一案

发布时间:2015年3月28日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1998年8月,余小姐在京城一家报纸上看到美容广告,遂去医院做手术,但之后便不能站立行走,在问题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余小姐把医院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医院对余小姐进行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接受服务的人同样也是消费者。而余小姐恰恰是接受医院的美容服务的消费者,北京某医院在收取美容费、提供服务时是一种经营行为。
  《民法通则》对于侵权赔偿实行的是补偿性原则,受害者只能得到医疗费,其规定已不足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更谈不上惩罚侵权者了。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是以对人身权保护力度较大,对侵权者惩罚责任较重而深得民心的。本案是我国法院首次对医院提供服务的行为适用“消法”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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